某商務酒店從酒店名稱、門店招牌,到洗漱用品、電話座機等,處處都是授權商標“駿怡”的標識,然而,這家酒店實際已被解除商標授權6年了……日前,“駿怡”商標所有人青島尚美數智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尚美公司)以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為由,將這家酒店起訴至法院。
近日,上海浦東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行為符合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要件,判定其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變更企業名稱,并按照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基數和倍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63萬余元。這也是上海浦東法院首例依據當事人約定基數和倍數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案件。
■原告授權酒店商標授權解除6年了,酒店還不換標
2012年,某商務酒店的經營者李某與尚美公司簽署了《商標授權使用管理合同》,經許可使用“駿怡”商標,并約定按賓館當月營業收入的3.5%標準向尚美公司繳納商標許可使用費。雙方還約定,如果李某在合同終止后仍然使用該商標,則應當按合同約定費用的5倍向尚美公司支付使用費。
3年后,李某稱經營困難,故雙方協商后成功解約。然而,2020年末,尚美公司卻發現李某近幾年一直在原地址附近經營“駿怡商務酒店”,多處使用“駿怡”標識,還在大眾點評網上進行宣傳。
原告訴稱,尚美公司系“駿怡”商標的權利人,該商標經持續使用和推廣,在業內已具有了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被告未經許可,在多處擅自使用“駿怡”標識,構成了對原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主觀惡意明顯,情節嚴重。
原告還認為,被告擅自將與“駿怡”商標相同的文字作為其企業名稱的字號,持續使用至今,已構成不正當競爭。李某作為涉案酒店的經營者,應當以其個人財產承擔相應責任。
據此,原告要求該酒店立即停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變更企業名稱,并主張懲罰性賠償及維權合理費用共80萬元。
依據當事人約定,法院判決五倍賠償
上海浦東法院經審理后發現,被告在酒店招牌、市內裝潢、房間電器等處使用了“駿怡”標識,與原告的注冊商標類別相同,相關標識與該商標構成近似,容易導致消費者對商品和服務來源產生混淆,故認定其上述行為構成商標侵權。且被告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將原告的注冊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具有攀附原告商譽的主觀惡意,客觀上足以使相關公眾誤以為其與原告存在特定聯系,其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被告應對其企業名稱進行更名。
法院同時認為,被告在解約后仍在經營中使用原告商標,具有明顯的主觀故意,加上時間較長,情節嚴重,應對其適用懲罰性賠償。關于基數和倍數確定,鑒于雙方先前簽訂有《管理合同》,已就合同終止后商標使用費的計算做了約定。由于被告拒不提供完整的財務信息,法院適用舉證妨礙規則,綜合考慮疫情對酒店行業的影響,酌情確定了平均入住率和平均客房單價,計算出其涉案侵權行為懲罰性賠償的基數為12萬余元,并依據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倍數,適用5倍懲罰性賠償。最終,法院判定該酒店賠償尚美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63萬余元。
法官說法:積極探索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規則
本案主審法官劉嘉洛表示,對商家來說,通過獲得授權來“借力”大企業已成熟的商標品牌,確實是打開市場、吸引消費者的有效途徑,但值得注意的是,一次授權不等于永久使用,一旦合同超期或解除,就不能再繼續使用,并且要將與授權商標有關的招牌、裝飾、用具等予以拆除,避免糾紛,否則權利人可能會請求人民法院適用懲罰性賠償規則加重處罰侵權人。2021年12月1日實施的《上海市浦東新區建立高水平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若干規定》提出,要對知識產權權利人實施更大力度的懲罰性賠償保護力度,而本案則細化了懲罰性賠償條款的適用規則,在雙方有在先合同約定的情況下,對懲罰性賠償的適用進行了積極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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